根据《湘西州技术攻关“揭榜挂帅”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和实施“湘西柑橘品种改良及关键栽培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技术攻关“揭榜挂帅”项目计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的
针对当前我州柑橘品种结构不合理、树体老化、品质下降等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开展湘西柑橘品种改良及关键栽培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技术攻关。从柑橘新优品种引进、筛选与示范;适合湘西州推广栽培的柑橘新优品种关键栽培技术研究、集成、创新与应用等方面开展工作,进一步丰富湘西州柑橘品种资源,调优柑橘品种区域布局及结构,提高果品产量与品质,提升果品经济效益,助推全州柑橘产业提质增效。
二、实施期限
项目实施期:三年。
三、工作程序
(一)征集需求
******农村局、州委人才办共同发布“湘西柑橘品种改良及关键栽培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领域技术难题征集通知,面向全州企事业单位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技术难题需求,各企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湘西自治州科技信息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申报技术难题需求。
(二)推荐上报
******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州直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进行考察,并行文推荐。
(三)专家论证
州科技局组织国内相关领域专家对“湘西柑橘品种改良及关键栽培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技术难题需求进行筛选、凝练、论证,集体研究决定拟发榜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需求。
(四)公开发榜
******农村局、州委人才办公开发布榜单,下达申报文件,并通过部门网站发布。
(五)揭榜评议
州科技局整理揭榜单位申报情况,组织项目领域权威专家、发榜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揭榜单位对榜单共同进行论证评审,初步确定“揭榜挂帅”合作意向,并督促发榜单位、揭榜单位签订框架合作协议,报州科技局备案,启动考察程序。未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的视为放弃揭榜合作,该榜单废止。
(六)审核立项
************财政局集体研究,报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确定立项,并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联合下达立项通知。项目立项后,由州科技局、县市湘西高新区科技部门(行业部门推荐的为行业主管部门)、放榜单位、揭榜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任务、目标、资金预算等内容。
(七)项目实施。州、县市、湘西高新区科技部门(行业部门推荐的为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调度、督促项目实施,开展年度评估,评估合格的,经集体研究并报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意,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问题经集体研究报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处理。
(八)结题验收。项目到期或申请结题后,州科技局牵头开展进行项目************财政局联合按规定拨付剩余资金。
四、资金预算
(一)资金来源
本项目财政支持总资金预算200万元,从以下专项中列支:科技专项资金50万元,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人才发展专项资金50万元。
(二)拨付方式
分三批拨付:第一批50%(100万元),立项后拨付,由科技专项50万元、农业发展专项资金50万元组成,纳入2024年预算并当年拨付;第二批25%(50万元),2025年年度评估通过后拨付,由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纳入2025年预算并当年拨付,第三批25%(50万元),验收通过后拨付,由人才发展专项支出,纳入2027年预算并当年拨付。
(三)资金分配要求
财政支持资金中40%以上的资金需拨付给揭榜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应用,其余资金发榜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应用推广。
五、申报条件
(一)项目发榜单位(技术难题需求单位)条件
1.发榜单位应为州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柑橘品种改良有重大技术难题需求且依靠自身科技力量难以解决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事业单位,近三年无违反环保、安全、诚信等领域政策规定不良行为;
2.在项目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单位应用,能够显著提升企事业核心竞争力,辐射带动全州、全省乃至国家相关产业技术水平的提升;
3.须承诺并有能力保障项目实施的配套资金投入(发榜单位为企业的需按财政支持资金1:1配套),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4.能明确项目指标参数、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对揭榜单位其他的条件要求。
(二)项目揭榜单位条件
1.揭榜单位应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法人单位,或相关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2.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团队力量等,在相关领域具有良好科研业绩;
3.应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行为;
4.满足发榜单位提出的其他揭榜要求;
5.与发榜单位不存在隶属、股东交叉等利益关联情况。
六、项目管理机制
******财政局共同负责“揭榜挂帅”项目资金预算、审批、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州科技局牵头负责“揭榜挂帅”项目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二)“揭榜挂帅”项目资金管理同时适用湘西州科技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规定接受全社会各级各部门的监督管理、巡视、审计和财会监督。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和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或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达到预定目标或者无法结题验收的,事实证明没有违纪违法行为,可免于追责,将项目作为结题或终止处理,按规定收回未使用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