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根据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湘卫函〔2024〕3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进一步推进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互认原则
坚持“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原则,健全完善互认质量控制体系,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
二、明确互认范围
1.互认项目。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共100项、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97项(见湘卫函〔2024〕34号)。
******医院县级之间予以互认,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属于(湘卫函〔2024〕34 号)中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的,原则上予以认可。
三、不受互认限制的情形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进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实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医学影像学检查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
7.其他确需复查的情形。
四、明确互认规则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湖南HR”,若在同一份检验报告单中同时存在互认项目和非互认项目,在互认项目名称前标注“*”。
举报投诉电话:******
附件:1.湖南省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
? ? ? 2.湖南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
泸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0月14日
湖南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docx